上诉人广*市天河区黄村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因诉被上诉人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公积金中心)、被上诉人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原审第三人刘*国生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33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国生原系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的职工。2014年12月5日,刘*国生向广*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欠缴其2002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公积金中心根据刘*国生的劳动仲裁裁决、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等证据,查明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在上述期间未为刘*国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广*公积金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天河核通字(2014)479号核查通知,通知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其职工刘*国生反映其未缴2002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1353元,要求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对其与刘*国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刘*国生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刘*国生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如对刘*国生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天河区黄村环卫管理站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证据。广*公积...(本文书还有5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