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富林、赵*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晨及其辩护人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晓晨到本市城隍庙后街**号院**号楼**楼**号被害人薛*1、薛*2住处,趁无人之机盗窃薛*1价值1200元的笔记本电脑1部和薛*2的4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马晓晨在家中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晓晨的家属将其盗窃财物交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财物发还给被害人...(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