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安华农业***************与郑**、郭**、国网吉林*************、中国财产**************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林*因与被上诉人郑**、郭**、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郑**、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此次事故应是安全生产并非交通事故。原审法院护理费标准认定错误,应按每天120.82元计。
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高压电线下作业,本案事故不存在故意也非不可抗力,故松原供电公司、中财保险吉林分公司亦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追加北方建业公司被告程序错误,庭审中提出亦应追加阳光保险...(本文书还有4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