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北京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肆维基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肆维基业公司向我支付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90294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14年8月31日止,以已交房款4907287.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要求支付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肆维基业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项目开发建设中相关责任人涉嫌经济犯罪导致项目资金被查封,肆维基业公司并非故意拖延为张**办理房产证,且对于违约金数额根据肆维基业公司“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判定”,以上认定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也未将逾期办证的真实原因调查清楚,又认定“本案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