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贡*因与被上诉人杜*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贡*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杜*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杜*的房屋出现问题系其建筑速度过快、地基不坚固等原因导致,与贡*建房行为无关。二、本案建筑质量司法鉴定及加固方案没有听取贡*的意见,剥夺了贡*的选择权。三、即使贡*建房行为与杜*房屋出现问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贡*承担60%的责任也缺乏依据。
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杜*损失31935.9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系南北相邻(杜*位...(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