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和2014年3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林艳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利用担任金溪县副县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96万元。其中,收受陈*明5万元、收受杜**6万元、收受徐**2.2万元、收受黄**12万元、收受何*15.76万元、收受文**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徐*在被宣布“两规”前主动交代了收受黄**、何*等人的主要贿赂事实,“两规”后被告人徐*主动交代了收受杜**、文**、徐**、陈...(本文书还有15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