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赵**与被告代维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维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吿车辆损失24687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2000元、医疗费59.63元,共计27946.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15时40分,原告赵**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与被告代维鹏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在285省道28km+628.6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南皮县交警大队勘察认定:被告代维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无责任。原告赵**驾驶的冀j×××...(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