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夏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农历11月1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3年8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夏某2,现已成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自2011年起,双方一直分居,他住老院,我和儿子住在新区的新房,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承包地也已分开各种各的。2013年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仍有和好可能为由,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