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6月3日签订的《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将其持有的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51%的股权(561万元的认缴出租额)过户到原告名下;3、解除双方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提供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6.5亩土地,被告负责投资,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住宅,原告将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共5610000元的认缴出资额)无偿过户到乙方名下,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投资进行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16年11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协议书,要求其退还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拒不返还,故起诉。
被告辩称:1、...(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