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称,被告虞城县芒种桥乡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处理结果严重不当,明显偏离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1、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上是第三人的父亲张玉德解放前到原告村后无安身之地,原告家出于同情借其使用,后来张玉德去了山东,该地归还给原告家。后张玉德从山东回来后暂在本村李家的宅基上建了土坯房居住长达八年,被雨淋倒后搬到庙里居住,后张玉德找村委会安排无果,又求原告家,原告家可怜其遭遇,允许在原告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张玉德死后,该地恢复闲置状态。后原告之父在该地上建**房屋居住,完全不是被告认定的第三人家人一直在此居住,被告的处理决定毫无证据支持。第三人家多次要求在争议地上建房,原告家均不同意。后来也因种植树木发生过争议。且该争议地并无明确四至,处理决定中的长宽不知从何得来。被告仅凭所谓的村委会证明作出结论,不能服人。2、争议宅基地历史上一直是原告家宅基地。3、争议的宅基地现在实际上是由原告之父使用,原告之父已年高,在已经闲置的宅基地上托人建起房屋,已经处于现实占有状态。4、被告决定...(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