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登封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高**、被告农业银行登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临时工,工作期限自1991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被告农业银行登封支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382一、...(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