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6)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一在登封市爱民路嘉年华kt**房间内,因言语不和与朱*发生冲突,王*一用啤酒瓶将朱*面部砸伤。经鉴定,朱*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一的供述;证人张某、申*、周*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一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