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原告宏宇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5、6、7,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宏宇公司提供的证据8、9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原告宏宇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应当不予采信。依据本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案外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联合中标衡南县三塘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后拒不签订合同,导致该项目需重新招标投标。重新招标投标期间被告三塘政府指定原告宏宇公司垫资代建该项目出场便道及主体基础工程,未与原告宏宇公司签订合同,并要求原告宏宇公司在衡南县审计部门审核后将已完成工程移交给重新中标单位,由重新中标单位一次性付清审核后的工程款。后第三人水务投资公司...(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