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茗木香居灯饰电器厂(以下简称香居灯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红波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香居灯饰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2014年3月22日,原告应聘到被告香居灯饰,任打磨工,约定每天上班8小时,每月基本工资2700元,加上生活补助300元,合计3000元/月,加班工资另外计付。入职后至今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2014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不知因何缘由开除原告,且未足额支付3、4、5月份的工资报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曾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