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虞城县芒种桥乡卫生院(以下简称芒种桥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情;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责任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中,被告没有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终结。2010年4月1日庭审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起诉时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变更为30万元,被告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再次要求重新鉴定,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仍未交纳鉴定费用,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何伟、刘**、范晓娟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日上午8时35分在本院民事巡回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芒种桥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2009年1月17日下午4时许,原告不慎摔伤头部到被告方**,入院时神志清,除头疼外无其他异常。经院方姜*汉医生诊查,结果均无异常。分别给开了吊针、小针和口服药,在输液过程中,原告先是开始迷糊不吱声,待一会开始呕吐,后来看着好像是睡着了,期间原告的亲属多次找医生并询问病情,医生都说没有多大的事,并给开了654-2等止吐药,然后姜*生说去乡里办事,而离开医院,直到1...(本文书还有5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