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昌民初字第4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建设公司价值一百一十万元的财产。原告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缆公司诉称,2008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北京市回龙观饭店改建扩建工程项*提供价值2237113.46元各种不同型号的电线电缆。合同中明确了各型号电线电缆的单价、规格、长度及总价,并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考虑到被告已按合同总价的22%支付了首付款,且该合同单价、总价、工程所需供货数量均已在合同中明确。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为积极履行合同作准备,2008年9月22日,原告从第三方购进了合同中约定数量电缆相对应重量的裸铜31930公斤,共计1877484元。2008年12月12日,原告按被告...(本文书还有4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