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晓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李*祝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2年8月中旬,被告段**与济南宏远三智科技经营部业务人员张*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段**购买济南宏远三智科技经营部监控器材及道闸设备共计五万四千元。济南宏远叁智科技经营部按照被告段**的指示,交付并安装了监控器材及道闸设备。被告段**一直未按约支付设备款。现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段**支付设备款54000元及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文书还有4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