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韩**、孙**,被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一审诉称,2010年11月27日,我在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东南哨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南哨居委会)的承包地里干农活,因为架杖(架杖一般埋设于地边上,是用木头、水泥柱和铁丝制作的,类似于篱笆,用途是用来做隔断)的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将我摔倒致我受伤。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666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护理费5277.74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31090.40元,共计45211.74元。
原审被告一审辩称,2010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拆除我承包地的架杖过程中自己摔倒,后原告一直在其承包地干农活到中午,在当日下午才到医院住院治疗,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原告的身体很健康,我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不可能将原告打伤。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地邻,原告的承包地在北,被告的承包地在南。2010年11月27日,原告认为被告在其承包地架设的架杖侵占了原告的承包地,遂欲拔除,被告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扯,原告倒地受伤。后...(本文书还有5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