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安**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安**于2013年4月8日到原告处工作,于2013年12月31日离职。2014年5月8日被告安**向永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被告安**在任职期间因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给付被告双倍工资,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永劳人仲字(2014)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安**双倍工资即31126.30元,该仲裁裁决未扣除原告吉林市农家庄园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被告安**的4000.00元。原告认为该裁决书对该...(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