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被上诉人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上诉请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路**出具2017年12月28日合同我不知道也没有我签字,路**还提供一段视频,内容断断续续,没有头尾,没有声音;明显弄虚作假。法院以张稀渌去世无法印证为由,说我没在第一份合同上签字,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中价格5059每平米,而我县住宅都6000元以上,何况涉案房屋为商业门市,怎么能说他是善意购买,假如说我用此价买回来他同意那他是善意;他如果不同意那么他就是恶意。我与张稀渌离婚,是他...(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