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葆莱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2014年3月26日、3月27日,被告人唐乙、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葆莱公司、被告人唐甲、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上海葆莱冷气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上海市发票换票证、税务核定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关于上海葆莱冷气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的移送书等书证,葆莱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葆莱公司及被告人唐甲、唐乙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书还有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