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2月到津市市棠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2月**日生育儿子石某。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02年7月1日协议离婚,后于2003年3月10日复婚,并于2005年1月**日生育女儿石**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致使两人感情不和。特别是被告于2011年到日本务工后,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被告在外地与他人同居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石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4000元;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裕***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
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
原、被告结婚证;
上述证据1至3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与婚姻及婚生子女的相关情况。
录音光盘及录音内容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在津市市棠华乡司法所组织的调解中,均认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认可婚后在津市市棠华乡临东村修建楼房、在常德市鼎城区购买住房及被告成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批发购买车辆2部的事实;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对证人周*杨的调查笔录;
周*杨*庭证言;
上述证据5、6拟证明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本文书还有6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