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常宁市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胡**与原告被告周**、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常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湘048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胡**、胡*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黄**、原审被告周**、廖**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胡*诉称:2013年2月份,原告胡**的父亲胡*一得知两被告声称代理高速公路招用员工,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2500元/月,年收入4万元上下还有五险一金,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的正式工。胡*一为两原告报了名,按两被告的要求先后凑齐23.5万元交付两被告,另陪同两被告赴长沙等地花费不少吃住、招待打点费用共计花费30万...(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