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远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月18日,金堂县隆盛镇古顶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远胜公司签订了《隆盛镇全域土地整理、村民集中居住区房统规自建、委托代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隆盛镇古顶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工程由远胜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远胜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胡**与兰*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兰*施工。兰*与远胜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兰*召集了李**、袁**、杨*、马**、夏时松等劳务班组组长,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兰*在远胜公司领取过程款后,由兰*支付给个劳务班组长,劳务班组长再支付给民工。2013年6月14日、李**、袁**、杨*、马**、夏时松5人同时起诉远胜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李**起诉金额为128137.25元,袁**起诉金额为62568元,杨*起诉金额为20977.5元,马**起诉金额为75930元,夏时松起诉金额...(本文书还有4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