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代为缴交被告出售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xx号**座29xx、29xx、29xx、29xx(现编29xx)及**座29xx、29xx、29xx、29xx(现编29xx)房屋的税款493190.41元及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6018.98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本文书还有2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