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大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商贸公司)诉被告黄山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建筑公司)、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智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曹**,被告云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智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666584.07元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2019年2月16日)利息为170313.7元,以上本息共计836897.77元;2.判令二被告自2019年2月17日起到付清款之日止,以欠款666584.07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云天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本文书还有3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