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邓**、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黄*,被告邓**、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7700元及利息1367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5日,自2017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本金、利息清偿之日);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7700元及利息13678元(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8月5日期间的利息按每月2300元计算,2017年8月6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5日为13678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邓**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7700元(原告于2014年9月5日通过个人账户向邓**的账户转账人民币977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2300元。...(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