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北京超能宇恒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63年9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涌鑫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王**、陈**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王**、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王**作为北京市×××1908号房屋的产权人,除由其本人直接缴纳契税110731.05元外,其他款项...(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