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黎**,男,汉族,1957年10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再审申请人温**因与被申请人黄**、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没有向温**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在温**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判决,剥夺了温**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仅凭黄**的陈述及黎**的答辩意见就认定温**与黎**共同承担债务,严重损害温**的合法权益。3.黎**与黄**之间的借款属于个人借款,上述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和家庭共同生活,且黎**有赌博恶习,故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温**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温**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应裁定进入再审。
黄**...(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