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海朗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s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朗聚公司委托代理人纪**、被上诉人昆山小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sebastiendurelli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小松公司与朗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1份,约定朗聚公司向小松公司采购服装,总计价款人民币3,043,70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8万元,余款在装船日起一个月内仅当收到小松公司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清。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间,小松公司向朗聚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105,756.83元的增值税发票。2011年9月27日,小松公司与朗聚公司签订协议1份,载明朗聚公司就u.s.p.a11f/w大货所欠小松公司货...(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