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连续三十天刊登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刘**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奇虎公司赔偿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1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奇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奇虎公司在360搜索引擎图片频道中检索的图片并非都是缩略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奇虎公司釆用爬虫技术从网络自然抓取的肖像照。缩略图是目前普通搜索引擎提供的图片检索技术,其基本展现形式是将从海量检索结果中的图片进行技术缩略。但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上看,点击图片并未跳转至存有案涉照片的普通缩略图来源网页,而是直接进入与奇虎公司具有广告合作关系的商业推广页面。从刘**提交的证据显示,奇虎公司除了提供普通缩略图外,其图片频道本身就大量存在非正常搜索的图片用于广告之用途。奇虎公司未能对案涉照片系普通搜索链接进行有效举证。二、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案涉模式系照片加广告文字链的形式对用户提供链接服务。从整个取证过程来看,取证点击的是图片本身,并未点击广告的文字部分,奇虎公司亦未对此提供合理解释,如果是文字链广告,用户仅能点击文字方能触发广告展示效果。故不管是...(本文书还有5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