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因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后于2014年9月23日在本院董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农历6月18日婚生儿子汪某乙,于2013年农历7月18日婚生女儿汪某丙。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家无宁日,以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