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北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华山医院北院自2016年7月1日起恢复与杨*的聘用关系;2、华山医院北院按每月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标准支付杨*2016年7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工资;3、华山医院北院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杨*2016年7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科室奖金;4、华山医院北院支付杨*2016年7月高温补贴2,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杨*于2016年6月20日领取了该聘用合同文本(即2013年签订的合同)”,但回避了以下相关事实,即该合同并非由华山医院北院主动归还给杨*,而是双方在关于续签合同问题发生争议后,在杨*的极力要求下,杨*才从华山医院北院领取到该本属于杨*的合同文本。如果杨*没有要求取回,那么该合同将永远处于华山医院北院的保管,这就说明系争续签合同在双方签订后,事实上也处于华山医院北院保管的事实。2、一审判决认定“华山医院北院下发续聘合同征询续签意见仅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邀请,否则华山医院北院发给杨*的续聘合同只要杨*签名即可成立并生效,杨*可直接留存一份,更无需都由华山医院北院收回”无依据。双方的争议焦点正是在于华山医院北院盖章这一“承诺”行为,而所有证据都已明确表明,华山医院北院的“承诺”行为(即用印行为)与华山医院北院的员工取回合同的时间,并不能一一对应,这表明有众多员工实际并未取回劳动合同,相关合同处于华山医院北院实际控制之下,只有在员工要求下才交由员工留存的事实。3、一审判决认定“杨*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事后华山医院北院有续签杨*的承诺达到杨*,故杨*续签的聘用合同未成立”,该认定歪曲了只有在员工要求情况下,华山医院北院才会将劳动合同交由员工留存的客观事实,从而刻意回避华山医院北院对劳动合同的保管事实与保管职责。4、“事情经过”这份书面材料即谈话笔...(本文书还有8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