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黄**住房公积金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收到被告公积金中心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7〕1533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下称涉案决定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缴存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7966元到第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告对该决定书中关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等内容及责令缴存的处理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均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被告在处理第三人补缴公积金的请求时,没有适用两年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错误的。首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告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接受第三...(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