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敏腾(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敏腾(广*)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覃立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敏腾(广*)实业有限公司诉称:一、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调查取证。被告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只向原告出示了《核查通知书》《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第三人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持续不间断在原告处工作、第三人真实工资等重要证据根本没有出示,也未向原告核实。被告没有任何调查取证,仅凭上述证据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原告为第三人补缴住房公...(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