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通辽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辽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诉称,2008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一直聘请原告担任其公司的长年法律顾问。为此双方分别于2008年5月、2009年5月、2010年5月、2011年5月、2012年5月签署了五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每年的法律顾问费聘金分别为10000.00元、24000.00元、36000.00元、24000.00元、24000.00元,如办理诉讼及其他非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告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费用。上述聘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数额...(本文书还有3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