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勒公司因与被告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科勒公司(***.)起诉称:原告系生产高档厨房卫浴设备的企业,为世界最著名的厨卫产品制造商。2005年,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已经生效的(2005)潮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科勒”、“theboldlookofkohler”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是第00337791.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龙头”的专利权人,于2001年3月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其有效期为2000年10月8日到2010年10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型号为hd-5412、hd-5413、hd-5416、hd-5417、hd-5418、hd-5419、hd-5420、hd-5421、hd-5422、hd-5423、hd-5424、hd-5425、hd-5426和hd-5427等型号水龙头与原告...(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