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17日,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借款事实并承诺在2014年2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周*困难为由予以推诿。2015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再次承诺该借款在2016年春节前,即2016年2月8日前还清,后...(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