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一共划扣被执行人徐**银行存款共4349元,其中665元将用于支付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剩余3684元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粤t×××××号小...(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