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华安保险中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杨**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70165.39元,华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0日,杨**驾驶粤w/b3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镇朝南街时,与行人刘**发生碰撞,致刘**受伤。
华...(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