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术伟娟、术海生、登封市市区术记手擀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术伟娟、术海生、登封市市区术记手擀面馆的经**杨**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2501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术伟娟同原告协调,让原告给其供应鲜肉及相关的食材。在合作中被告术伟娟与原告沟通,明天的货物今天发清单,第二天原告按其要求将货物送给被告,有*被告直接收货,有*由被告术海生收货,收货后给原告出具收据,被告原来也一月结一次账,系被告术伟娟以现金的方式结账,但截至2017年7月份开始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一直没有结账,货款共计25016.4元。现被告也不予照面,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