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术伟娟、术海生、登封市市区术记手擀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术伟娟,术海生、登封市市区术记手擀面馆的经**杨**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129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术伟娟到原告门市找原告协调,让原告给其供应牛肉及相关的熟食。在合作中被告术伟娟通过微信与原告沟通,明天的货物今天发清单,第二天原告按其要求将货物送给被告,有*被告直接收货,有*由被告术海生收货,收货后给原告出具收据,被告原来也定期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结账,但截至2017年9月份开始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一直没有结账,货款共计12981元。现被告也不予照面,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