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潘**、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人民保险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潘**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潘**、潘**连带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108775.11元;人民保险广*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4日,周**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堤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时,与潘**驾驶的粤c/zb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致周**受伤。肇事后潘**驾车逃离现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认定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于2017年3月21日再次入桂林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3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现周**诉至法院,诉...(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