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向娜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所交保证金7800元;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所交从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租金7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7800元。三项合计234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4日,经双方平等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山市石岐区岐港路星晨花园**幢首层第4卡商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2年,从2016年3月10日到2018年3月9日止,每月交租一次,月租金3900元,同时合同签订时须交纳保证金7800元;合同期满,如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则无息退还给原告,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期内,李**将商铺转让或村委收回,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彭**。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纳了保证金,并按时交租到2018年1月。到2017年11月底,石岐区团结村委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原告,称合同将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要求原告限期搬迁。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求证,被告均称合同将如期履行,要求原告按时交租;被告与团结村委已协商好商铺能使用到2018年8月,让原...(本文书还有5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