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云浮高建公司供应拉链等产品,双方存在长期供货关系。
2012年9月3日,上海开联公司、上海高建公司、云浮高建公司、app公司和立基公司共同向上海ykk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k公司)和吉田拉链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内容为:“债务人承诺如下:上述任意一家债务人分别承诺为其他所有债务人对吉田拉链公司/ykk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被担保的债务人债务产生起3年。”落款处分别加盖上海开联公司、上海高建公司、云浮高建公司、app公司和立基公司印章。
2014年6月20日,云浮高建公司向吉田拉链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内容为:“截止2014年5月31日吉田拉链公司发货并开具给云浮高建公司的发票,金额如下:开票方吉田拉链公司,币种人民币,...(本文书还有1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