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上海开联公司供应拉链等产品,双方存在长期供货关系。
2012年9月3日,上海开联公司、上海高建公司、云浮高建公司、app公司和立基公司共同向ykk公司和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田拉链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内容为:“债务人承诺如下:上述任意一家债务人分别承诺为其他所有债务人对吉田拉链公司/ykk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被担保的债务人债务产生起3年。”落款处分别加盖上海开联公司、上海高建公司、云浮高建公司、app公司和立基公司印章。
2014年6月20日,上海开联公司向ykk公司和吉田拉链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内容为:“截止2014年5月31日吉田拉链公司和ykk公司发货并开具给上海开联公司的发票,金额如下:1、开票方ykk公司,币种美金,总计41,878.30美元(2014年6月30日付12,520.70美元),2、开票方ykk公司,币种人民币,总计3,289.85元人民币,3、开票方吉田拉链公司,币种人民币,总计485,946.94元人民...(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