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广州中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中望公司)、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电白三建)、中望有限公司(下称中望公司)、中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望集团)、欧志星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广州中望公司、欧志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邓**,被告电白三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望公司、中望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广州中望、电白三建为解决广州南洲名苑住宅楼工程中严重资金不足,出现“烂尾”的问题,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丙方(即原告)同意借给甲方(即广州中望)港币1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美元,期限为9个月,即从2002年8月16日至2003年5月16日”,还款方式及期限为“采取借款期内分期在香港还款方式,即自2002年10月16日起,借款人须向丙方还款港币100万元,所有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款项必须在2003年5月16日前还清”,“若甲方逾期清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则应以未偿还的总借款额的2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另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借款余额的千分之一向丙方支付逾期利息”。协议还约定:“乙方(即电白三建)同意对甲方在南洲名苑楼盘项下所欠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税费、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鉴定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期限为从2002年8月16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被告电白三建还在协议中承诺:“若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未能依约清还丙方全部借款本息时,乙方则将乙方在南洲名苑的名俊阁、名彦阁工程项目及该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无条件转让给丙方”。同时,为了更好明确电白三建...(本文书还有7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