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区焯华与被告李**、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区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8)粤207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继续查封龙*名下位于中山市××××房。事实和理由:区焯华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区焯华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依法诉保查封龙*名下位于中山市××××房【房产证号:02××16;土地证号:国(2011)易10013**】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处。李**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8)粤207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第22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龙*名下涉案房屋的查封。区焯华认为第22号执行裁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恢复继续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理由如下:一、查封涉案房地产时,该房地产尚登记在龙*名下,并非登记在李**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