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提起诉讼称,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万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款项。2018年2月13日结算,被告共借原告款项23万元,约定1个月偿还。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邓**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从2014年9月起,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款项。2018年2月13日,双方对出借款项进行确认,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3万元;借款期限2018...(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