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齐艺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艺园林公司)与被告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1日、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艺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支付齐艺园林公司股权转让款173万元、利息19.17万元(按贷款年利率7%计算,暂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律师费14.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206.67万元。事实与理由:齐艺园林公司与黄**均系四川森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都公司)股东,森都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3日,齐艺园林公司持股45%,黄**持股55%。2017年1月22日,齐艺园林公司与黄**经充分协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齐艺园林公司将其45%的股份作价180万元转让给黄**,转让款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扣除前期土地租赁费欠款7万元,黄**应实际支付齐艺园林公司股权转让款173...(本文书还有3313字未显示)